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保障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防范廉政風險,現就加強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嚴格項目投資概算控制與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項目審批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的審查,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投資概算。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剛性約束,原則上不得突破。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項目實施過程中,財政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監控與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規范、高效使用。
二、 規范招標投標關鍵環節管理
1. 依法組織招標。所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相應能力,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編制招標文件,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2. 科學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條件應與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不得隨意提高資質等級要求或增設與履行合同無關的附加條件。鼓勵采用資格后審方式。
3. 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倡導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其中價格評分權重原則上不低于60%),在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擇優選擇報價合理、技術方案可行的中標人,有效節約政府投資。
4. 加強評標專家和評標過程管理。評標專家應從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應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招標人應采取措施保障評標過程保密,并加強對評標現場的監督。
5. 強化中標合同管理。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主要條款(如范圍、價款、工期、質量等)不得有實質性背離。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備案。
三、 健全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機制
1. 落實監管責任。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審計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形成監管合力。
2. 推進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情況等信息應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在指定媒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 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專項檢查,嚴肅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4. 強化信用體系建設與應用。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記錄和評價制度,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5. 嚴肅責任追究。對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及后續管理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記入信用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切實提升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